长江经济带代表委员热议:如何守护好长江母亲河?
* 来源 : 环境保护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21-03-10 * 浏览 : 185

3月1日,我国首部流域法律——《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长江经济带的保护,迎来了新起点、新征程。长江沿线各地将如何贯彻落实?上下游之间又将如何协作?全国两会期间,现代快报+ZAKER南京联合澎湃新闻、新安晚报大皖新闻、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重庆晨报·上游新闻,苏沪皖鄂渝五地媒体联动,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围绕“立下绿色规矩,守护大长江”为主题,积极建言献策:共同守护一江碧水!

  上海

  应尽快完善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组织架构

  吕忠梅(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了,但在吕忠梅看来,后面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第一是对标《长江保护法》,尽快对现行法律或正在制定的法律进行评估;对一些相关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对司法解释也要进行梳理和评估。”

  对于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问题,吕忠梅认为,为了保证协调机制能够实现立法预期,一方面要尽快明确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组织架构,让这个机制能够真正地承担起相应的职责;另一方面,要对协调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与原有机制或体制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进行预判,做好妥善处理的先期预案。

  吕忠梅指出,要对《长江保护法》的实施进行跟踪研究,不断发现在执法、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

  作为法律研究者,吕忠梅说,她会持续对《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研究。她指出,一方面是检验过去所做的立法研究中提出的一些方案,比如流域立法定位、流域管理模式、流域空间化制度安排等等,观察其在实施过程中好不好用、管不管用,进而提炼理论命题、提出理论观点。另一方面是更多地关注长江经济带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从法律理论的角度加以研究,提出新的立法、执法、司法方案,为解决实践问题提供理论支撑。全面清理!谨防配套法规“小空子”影响长江保护“大工程”

  徐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长江保护法》的全面有效实施,需要水法、航道法、渔业法以及行政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的协同配合,还需要通过细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不同层级的规范性文件,科学划分各级政府流域治理保护事权。”徐辉说。

  他认为,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要对标《长江保护法》,对法规文件开展全面清理。“该制定的制定,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确保符合上位法规定,避免政出多门、相互打架,谨防配套法规‘小空子’影响长江保护‘大工程’。”

  如何让法律长出“牙齿”,做到宽严相济、因地施策?徐辉认为,关键在于通过加强宣传和强化督查相结合,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有效落实法律责任。“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夯实法律实施基础。”他建议,要鼓励和引导公民拿起法律武器同破坏长江、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作斗争,使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另一方面,要严格执法监督问责,切实增强法律的刚性和权威性。”他说,执法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开展联合执法,重拳出击,形成震慑,切实防止“灰色执法”“消极执法”。同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各类环境违法犯罪的公益诉讼,公开审判,严惩重处,让敢于挑战法律权威、敢于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者付出沉重代价。

  江苏

  建议江苏牵头建设“长江经济带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薛建辉(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中科院植物研究所所长)

  有了法治力量为长江生态保驾护航,相关创新技术方面也需要有突破。薛建辉一直很关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他带来的提案是,建议由江苏牵头,建设“长江经济带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支撑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但在城镇污水高效处理技术、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控制技术、长江岸线生态修复技术等方面还是需要取得突破。”薛建辉说,他建议江苏牵头成立“长江经济带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同时建议国家在“十四五”期间,设立长江经济带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重大科技专项,鼓励跨区域、跨部门、跨学科协同开展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基础理论研究、关键核心技术与装备研发、绿色技术应用示范与推广等,为建设美丽长江提供技术储备和技术支撑。

  薛建辉还建议一些绿色创新型企业加入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和成果转化推广中的主体作用。

  保护“母亲河”长江,企业应更有担当

  张春生(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石化金陵石化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作为一名来自长江沿岸的石化企业管理者,张春生非常关注我国首部流域保护法。他告诉记者,《长江保护法》对沿江化工企业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比如,规定“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张春生指出,法律约束是保护长江的最低标准,是企业的生存红线,作为国有企业应该担当更多责任,作出更大贡献。

  “金陵石化是长江岸线上的石化企业,这些年一直在探索通过管理创新和技术装备升级来推动企业转型。”张春生举例说,保护长江生态,需要建立完善的水体风险防控机制,对沿岸沿线系统管廊和码头隐患进行整改,确保万无一失,通过健全管理来提供安全环保的制度保障。

  技术创新也是实现企业绿色发展的前提条件。张春生说,金陵石化在排放上达到国家污水超低排放标准后,正在采用新技术进一步提高排放标准,在水资源节约上,采取的举措是加大污水回收利用力度。

  根据多年在长江保护工作上的探索经验,张春生也对沿江化工企业提出了建议,除了规划、法律和水体排放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外,企业还需做好事故风险防范,通过技术升级来实现绿色安全生产,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安徽

  “五治共举”强力推进《长江保护法》实施

  左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

  左俊曾参与《长江保护法》立法调研,在他看来,过去五年,我国最为显著的变化之一,就是蓝天越来越多、江河越来越清、生态越来越好,一江春水向东流的胜景正在由梦想照进现实。他说,《长江保护法》实施后,让长江戴上了法律的“护身符”,法治长江建设迈出历史性的一步。

“下一步,我们要贯彻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以《长江保护法》实施为契机,推进‘五治共举’。”左俊建议,首先要依法治江。加强对《长江保护法》的宣传,加大执法力度,科学合理开发,对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第二,合力治江。统筹上下游、左右岸、水体与岸线、各部门、各层级之间的关系,构建共抓共保、共建共享的大保护格局。

  第三是系统治江。整合生态环境、公安、水利、农业农村、应急、国土、海事等部门力量,健全综合执法机制;统筹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和港、产、城、岸、船,做到一体治理。

  第四是长效治江。坚持标本兼治,在解决突出问题的同时,加快推进产业绿色转型、低碳发展;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损害赔偿、河湖长等体制机制,做到长“制”久清。

  第五是科技治江。充分利用遥感卫星、人工智能、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对长江大保护实行实时监测、数据汇集、智能分析、跟踪预警,建设数字长江,打造智慧大脑。

  长江保护应建立联动治理机制

  周世虹(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在周世虹看来,为一条大江专门制定法律保护,反映了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重视,是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长江保护法》侧重的是‘保护’。”周世虹认为,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以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为目的,以修复生态环境为目标,对保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水资源、水生动植物资源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对打击惩罚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法可依,为长江流域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由于长江保护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多个地方,从司法领域看,存在集中管辖和司法联动的问题。”周世虹认为,应建立起上下游联动、跨区域保护的长江流域管理机制。

  湖北

  加大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力度

  仲志余(全国政协委员、长江水利委员会总工程师)

  《长江保护法》要求,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源头和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这一条很重要,尤其对长江经济带沿线省份来说,它调解了流域区间内生态保护者和生态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仲志余说。

  他说,将重大引调水工程水源区及其下游影响区纳入生态保护补偿范围也很关键。“比如,汉江中下游受南水北调中线调水影响,水资源水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下降,应将汉江中下游纳入水源区统一进行生态保护补偿,规划中的南水北调西线工程,也应将水源区及其影响河段的生态保护补偿统筹考虑。”

  仲志余建议,要加大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财政支持力度,提高补偿标准,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资金全面参与生态保护补偿,提高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社会化程度。

  就目前汉江中下游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水环境风险加剧、水生态退化严重等问题,仲志余还和多名委员联名提出了关于统筹实施引江补汉工程的建议。其中提到,建议统筹考虑汉江中下游生态环境问题,将沿线补水工程纳入干线工程一并建设,进一步优化沿线补水工程线路布置。

  加快建立长江经济带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石文先(全国政协委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落实《长江保护法》,应尽快建立长江经济带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为抓手,实际上也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一种方式。”石文先表示,建立长江经济带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对推动建立长江经济带绿色联动发展机制,加快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一体化发展和“十四五”期间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石文先提到,当前,长江经济带沿线省市中央和地方不同部门的生态环境检测机构众多,条块分割严重,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沿线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监测方式、处理方法上出现了混乱局面。

  “在环境保护上建立区域联动机制,既是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有效办法,也是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能减轻长江经济带沿线省市在环保问题上受到的地方利益影响,也能增进沿岸区域在生态环保上的联动。”石文先说。

  重庆

  推动《长江保护法》落地实施,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余国东(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地处长江上游和三峡库区腹心的重庆,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最后一道关口。“这一特殊生态地位,使重庆肩负了特殊的生态责任。”余国东建议,系统推进长江生态保护修复,推动《长江保护法》落地实施,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2018年以来,长江重庆段出境水质一直保持在Ⅱ类,实现了一江碧水向东流。”重庆市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站长吴光应见证了长江重庆段出境水质不断向好。

  “《长江保护法》3月1日起实施,这给我们环保执法提供了依据。”余国东说,作为生态环境部门,下一步,首先要抓住生态体系《长江保护法》的学习贯彻,推动落地实施。

  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如何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把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他建议,从全市层面清理规范地方性法规,对与《长江保护法》不适应的要及时清理废止,对不满足需求的要增加制定,加快完成废、改、释、立的过程。将《长江保护法》的实施纳入到“十四五”重庆生态环境相关规划中去,让规划更具科学性、更有操作性。

  在推动重庆高质量发展方面,全面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划好“禁区”、定好“规矩”,给自然生态留下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问题。

  推动长江保护地方立法,各地联动协同立法

  谢德体(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民政府参事、西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教授)

  说起长江保护,谢德体毫不掩饰对重庆的称赞。他说,重庆在保护长江方面的一些好做法,值得在长江沿线的更多城市进行推广。

  在《长江保护法》实施前一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长江保护法实施座谈会,进一步落实重庆未来在保护长江上的具体举措。3月,重庆出台《“三峡库心·长江盆景”跨区域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三峡库心·长江盆景”是重庆全面落实《长江保护法》,推动重庆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和保护长江文化,实现文旅融合、特色发展最重要的核心项目群之一。

目前,重庆正在持续推进涉及长江保护的地方立法。“长江保护的地方立法一定要尽量细致。”谢德体说,地方立法要明确保护的范围、举措、处罚等内容。同时,这些内容还要让大家易学好懂,看了之后能自觉守法。

  “长江沿线城市要加强联动,共抓大保护,协同进行地方立法。”谢德体还建议,要及时清理涉及长江保护的法规,及时修改和废止与上位法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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